吸毒入刑未成功

全国人大法工委今天对吸毒记录封存问题,进行了回应。原文篇幅较长,我给大家摘一些重点,简要概述一下。

1、在前两次修订稿中,只是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封存,但到了三审稿时,改成了针对所有人。

法工委的回应中,没有讲是谁提出的这个意见,只是笼统的表述,“各方面提出”,实行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,有什么什么利处,于是便进行了修改。

2、立法修改,跟“哪位少爷吸了”没关系,因为从法治上来讲,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立法工作,不受任何特殊利益群体、组织或个人的不当影响。

3、封存,不是消除、删除记录,有关违法信息仍然记录在案,但不得随意查询、提供或披露,只有在两种法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供。

4、治安处罚法与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。有些行为属于犯罪,不属于治安处罚范围,比如故意杀人。有些行为属于治安处罚范围,不属于犯罪,比如吸毒。有些行为,从行为特征或描述上来看,在两部法律中均有规定,则根据违法严重情节等情况来判断。

5、终于讲到“吸毒记录封存”的问题,主要是以下三点:

第一,国家对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的情形,均已入刑,禁毒工作没有松懈。

第二,治理吸毒问题的核心,是戒毒。国家对吸毒人员的戒毒,有全面统一的规定,吸毒人员一经被发现,即将被定期检测、动态管控,对戒断三年不复吸的人,才不实行动态管控。

第三,国家对吸毒戒毒人员的信息,一直有管控和保密规定,吸毒记录封存没有改变原先做法,实行封存措施之前和之后并没有实质性变化。

在这个回应中,最关键的部分,我认为是最后两点。

这也是公众最为关心的。

即实行吸毒记录封存制度后,对现行的吸毒人员管控措施,是否有影响。法工委的意思是,没有影响。但其中存在的逻辑悖论是,如果没有影响的话,这个新修订条文的意义,是什么。

最好的办法,是出台一个立法解释,对违反治安的涉毒类记录封存制度,进行明确说明,表明在涉毒类案件方面,新法不会优于旧法,且未改变旧法,对原有的涉毒类案件管控,一切照旧,以打消公众疑虑。

但目前只是法工委发言人的一个回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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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聊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0条。

我看到很多人说,从明年1月1日起,夫妻或情侣之间互相发送情趣视频或内容,会被认定违法。

从法律条文上来看,是这样的。

我把原文摘抄复制如下:

制作、运输、复制、出售、出租淫秽的书刊、图片、影片、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、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。

这个法律条文,没有区分夫妻或情侣,而是把所有人都囊括其中。

当然,这不是一个新规定,而是一个老规定。在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,也有,只不过新规定做了一些升级。一是把处罚金额,从原先的最高3000元,升级到了最高5000元;二是从原先的利用计算机进行传播,明确升级成了不限主体,即包括了利用手机进行传播。

个人对此的建议是,以后不要发相关视频或内容。

法律不让发,便不要发,免得遭受罚款或拘留。

在一个规则不断趋向混沌的时代,最佳的生存策略,不是要击败谁,而是要苟住。

也不要轻易听信一些专家的解读,说媒体这么传,是误导,司法实操中会区分夫妻、情侣,不会一概而论。

这种案件,最大的可能的爆发节点,是投诉举报。

假设两人谈恋爱,或者结婚,后来出现矛盾,吵架了或分手了,在这个时候,一方拿着此类视频或内容,跑到公安局举报、报案,那么请问,公安局会怎么处理?

这个法律条文,没有区分夫妻或情侣哈。

如果公安局不处理,假设投诉人不断投诉、举报,甚至到处打12345投诉,公安民警是否会承受内部的考核压力?

况且,中国这么大,不同地方的执法部门,对同一个问题的看法,可能差异很大。

我们之前拿着同一个情况,跟不同地方的办案民警聊过,结果发现,不同地方的办案民警,对同一个案情的理解,可能千差万别。

落到公众是统计学概念,落到个体是百分之一百。

如果你愿意赌,赌不会落到自己身上,便赌一下,如果你不愿意赌,便苟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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