澄清彭宇案中的几个错误认知

【本文由“般若波罗蜜·众生平等·宁有种乎”推荐,来自《“不是你撞的,干嘛去扶”的法官:18年后,各方煎熬的人生》评论区,标题为般若波罗蜜·众生平等·宁有种乎添加】

跑偏了。

彭宇案那句话的逻辑是:默认施救行为基于在先的伤害行为,所以证明自己无责任的义务在施救者。

而正常情况下,证明存在侵权是被侵权人来证明的,极少数法定情况下才需要被告自证无责任。后者称为举证责任倒置。为啥要倒置? 要么绝大多数情况下,确实就是被告这边的责任,要么就是要求原告来证明现实上不可能不合理。前者的典型是从事高危行为给别人造成伤害,例如日本核电站泄露,旁边居民得辐射病了,这个因果关系是明显的,所以默认核电站有责任,但也可能这个人是在美军服役因为贫铀弹药辐射得的病,这种特例就要核电站自己去证明。后者最典型是小明在楼下走被落物砸了,这栋楼二楼以上都要自证跟自己无关,否则共同担责。

但助人,无论是这种行为本身特性,还是从传统道德来讲,都不属于需要自证的范围。这句话等于将见义勇为放入举证责任倒置范围了。

实际上存在彭宇在一份原件丢失的笔录里承认是自己撞的这个背景。这种情况下,法官应该聚焦于丢了原件的这份笔录到底能不能采信,而不是设定一个违背公序良俗的默认模式。

而引述的民法典那一条也不一样,那条说的是救助过程中造成了伤害怎么划定责任。比如有人摔倒了,扶那个人,结果扶的行为造成骨折了,这怎么算。这跟彭宇按那句话默认扶人的原因是自己撞到是两回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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